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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注册和管理?(域名管理办法)

来源:恒创科技 编辑:恒创科技编辑部
2023-06-07 16: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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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域名的注册和管理?
  • 域名管理按照什么原则?
  • 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有那些?
  • 域名注册时候注意事项?
  • 互联网标识中文域名哪个部门管?
  • 网络域名中com的定义是什么?
  • 域名怎么管理才安全?
  • 域名商标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 域名的注册和管理?

    从全世界范围来说,域名是由国际组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简称ICANN)统一管理、分配给各个国家。

    在我国,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到日常的域名注册管理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营,由事业单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负责。

    而在CNNIC之下,还有很多域名注册服务商和域名注册代理商,这些才是普通企业日常购买注册、交易域名的合作对象。


    域名的注册和管理?(域名管理办法)

    但是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和代理业务,都需要取得相应的牌照。常见的服务和代理机构有阿里云、腾讯云等公司。域名服务和代理机构在域名证书上会被记载为“域名注册商”。

    域名管理按照什么原则?

    “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

    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如已有多个符合要求的域名,应明确主域名。不得将已注册的政府网站域名擅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闲置的域名要及时注销。

         强化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域名监管职责。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将域名管理作为网站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审核把关域名的注册、变更和注销工作。把域名管理情况纳入常态化抽查范围,加大对不按流程注册、注销或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域名等违规情况的通报问责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非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如要求受其业务指导的省级、地市级政府部门开设网站,并使用其分配的域名,应承担网站监管主体责任。

    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有那些?

    互联网自诞生以来,发展速度惊人,被称为第四媒体。随着它的加速发展,与之相关的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增多,现有法律制度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域名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网络新生事物。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也更为突出,有关域名是否能够构成一项新的权利、域名与商标冲突法律适用等问题,也是近些年来倍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新问题。讨论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首先应该考虑电子商务的大背景。“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就其本来的意义,域名只是人脑容易记忆的,标识某一台电脑或网站的网上电子地址,并没有任何法律授予的域名专用权,而且,迄今国际法和各国或地区的域内法都还没有明文规定过域名的法律性质。随着互联网络的进一步普及,域名的商业价值会愈加突出。可以说,在因特网时代,没有域名与网站的厂商将难以开展一些必要的商务交往,甚至被市场淘汰。因此,有必要在研究和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加强对域名可能涉及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以便应对在发展和开展电子商务中可能引发的问题和纠纷,建立良好有序、健康文明的网络信息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真正通过实施电子商务手段来实现利益的增长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进步。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因其商业价值而产生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与商标权等现有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已引起各国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以及国际知识产权界和域名管理机构的高度重视。随着信息网络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推行,网络法律问题,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商标权、域名的法律地位等等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域名可能成为一种全新的、专门类别的知识产权。鉴于信息与网络技术尚在飞速发展,二、三年前难以置信的事情,如今已成现实;人类需要更加便捷、经济的信息传输渠道,最近未来的因特网普及,可能会促使现行域名与IP网址体系发生新的变化,从而改变目前人们对域名的认识,因此,现在很难以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去规范域名。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今后域名不可能成为一种新的专门类别的知识产权。基于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在我国建立与完善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势在必行。应根据我国已经加人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参照WIPO,IC ANN等组织、机构已有的政策建议,尽可能地防止或减少域名注册和使用与现有知识产权的冲突,同时注意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注册域名的相对稳定性,并充分顾及当代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展趋势,避免有关制度可能产生的负作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必须依据中国法律,而我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没有关于域名的规定。商标法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可能隐含着如今出现的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而引起的损害。但域名的特征及其技术构成毕竟是完全不同于商标,因此,很难将传统的商标侵权所致损害及其计算方法套用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难以引伸出恶意注册与使用域名的不正当手段。在试用类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同时,应当考虑在修改商标法时,增列有关条款。同时,为了保护域名注册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人民法院在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商号时,应当从严掌握。并且,本文认为,被恶意和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当是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和服务也应当有一定的市场力。

    域名注册时候注意事项?

    注册域名是需要注意的事项:

    1、域名需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0号令)的要求。

    2、域名注册信息需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且能够通过国家权威部门的数据验证。

    3、申请资料需与”WHOIS查询”系统中的注册信息匹配。

    4、域名服务商的选择,选择可靠的域名提供商,综合考虑到域名交易,域名转移,域名续费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域名服务商,以及最重要的域名商的服务质量和态度。

    互联网标识中文域名哪个部门管?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② 统一管理

    ③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网络域名中com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解释,就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顶级域名的种类十分丰富,主要有·com、cn、.net、.org、.edu、.gov、.cc、.tv等。  域名结构:  简介:  域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构成, 中间由点号分隔开。最右边的那个词称为顶级域名。  常见域名:  .COM–用于商业机构。它是最常见的顶级域名。任何人都可以注册.COM 形式的域名。  .NET–最初是用于网络组织,例如因特网服务商和维修商。任何人都可以注册以.NET结尾的域名。  .ORG–是为各种组织包括非盈利组织而定的。任何人都可以注册以.ORG 结尾的域名。

    域名怎么管理才安全?

    域名一定要注册在大的服务商;域名一定要注册在自己的账号下;域名账户绑定电话、邮箱等安全操作;域名设定禁止转移等安全性防止转移企业设置专人登录检查域名情况

    域名商标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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